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芳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7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陶芳芳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陶芳芳與竇莉心為前房東、房客關係,雙方後來合意終止房 屋租賃契約,於民國110年8月11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 ○○街00號14樓A棟,由陶芳芳書立一紙承諾書,記載租約終 止後,房客竇莉心應給付之租金及電費之金額等事項;房東 陶芳芳應退還之押金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在該承諾書上分 別簽名,因當日陶芳芳僅書立一張承諾書,經竇莉心要求其 亦應持有一張承諾書,雙方因而發生糾紛,當竇莉心要拿走 該承諾書時,陶芳芳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推竇莉心之身 體,致竇莉心重心不穩跌坐在地,因而受有尾椎挫傷、右側 腰部肌肉拉傷、左手臂刮傷、左小腿刮傷之傷害。二、案經竇莉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據以認定犯罪之被告陶芳芳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又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二、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證據資料(含書證、物證等) ,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 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察 官及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故均具有證據能力。貳、事實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陶芳芳固供承其於上開時、地,因終止租約後,其 有書立1紙承諾書,載明雙方於合約終止後應給付金額等情 ,是告訴人要拿走該承諾書,致雙方有發生爭執等情,惟矢 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110年8月11日我為了順利結 束與告訴人的租約關係,而誠意減免告訴人大部分租金,並 將押金結算款項現金交給告訴人,我持預先印好的承諾書乙 張讓告訴人簽收作為結算憑證,但告訴人拿錢簽完承諾書後 ,卻要拿走那份唯一的承諾書,後來雙方折衷由我將該承諾 書以右手按壓於牆面上供告訴人拍照存證,不料告訴人無預 警未經協商的逼近壓迫我,意圖搶奪該承諾書,我右手扶牆 極力維護該承諾書不被告訴人強奪與毀損,且亦希望保持人 身安全距離,我沒有推告訴人,是在上述我保護承諾書的過 程中,告訴人重心不穩跌坐於現場沙包上,故現場之意外實 為告訴人自行造成,我並無傷害告訴人之故意與行為」等語 。經查:
㈠告訴人竇莉心於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110年8月11 日下午5點左右妳是否有跟被告見面?)有。因為她(被告 )違法更改租屋的設備、改建,她一直要催我,因為那房子 不能住了,她一直催我叫我搬家,站在我的立場,我是認為 我是房客,她如果說要我走,第一個我覺得被欺騙,第二個 就是反正我已經被她困擾很久,我就聽她的,想說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把這件事情處理完,因為前面已經有講說要退 房租,她叫我那一天過去那邊跟她寫一個切結書。切結書就 是第一個她退我多少房租,扣掉電費她還要給我多少,第二 個是我不能告她違法改建裡面,因為我當下還是承租的,裡 面還有其他房客。(檢察官問:後來妳跟被告有無發生肢體 衝突?)當下我的想法是切結書一式二份,應該是兩張,一 人拿走一張,那她只有印一張的情況之下我就覺得說,我要 保障我自己的權利,我就要拿走那一份,我沒有拿走那一份 我只是放在牆上請她拍照,我也覺得她也應該留一份,主要 那一本我就留著,結果她就推我。我跟她說只有一份的話這 一份我拿走,請她拍照。(檢察官問:被告當時怎麼回應妳 ?)她直接推走我,我是站著把那份切結書壓在牆上,她直 接來就是很激動的推我,我沒有反應到她會這麼做,我就被
她推倒。(檢察官問:妳當時把切結書放在牆上然後妳要照 相是不是?)我請她拍照。(檢察官問:請被告拍照然後被 告就推妳?)對。(檢察官問:她是用哪隻手推妳?)左手 ,幾乎是用全身的力氣。當時我面對她。(檢察官問:妳是 把切結書放在牆壁上然後妳側身面對被告?)對。(檢察官 問:妳說被告用左手推妳的胸口這邊?)左右手我也搞不清 楚。是推我胸口。(檢察官問:推妳胸口之後妳就跌倒在地 ?)對。整個後仰倒。(檢察官問:當時除了妳在場之外還 有誰?)我先生張浚澤。(檢察官問:推倒在地之後又發生 何事?)後來我先生要攔她,因為她馬上把切結書拿走,她 就躲到她承租的房子裡面門就關起來,我先生當下是想要攔 住她,我是直接拉著我先生說不要惹事先報警。(檢察官問 :後來是誰報警?)我報的。(檢察官問:警察到場之後妳 有跟警察講到說妳有受傷嗎?)有。我跟警官講說她推我因 為要寫那份切結書,然後推倒我,後面都是一些那個雜物, 所以我有擦傷,因為地上不是平的地,是一些沙包、木板、 有的沒的,我是直接頓傷。(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31頁 診斷證明書】上面記載110年8月11日下午6時30分到真善美 診所就診,這是否妳當天跟被告衝突之後,有去診所就診的 診斷證明書?)對。(檢察官問:妳當天跟被告衝突完之後 ,警察到之後,後續妳就直接去診所?)沒錯。(檢察官問 :上面的傷勢尾椎挫傷、右側腰部肌肉拉傷、左手臂刮傷、 左手背一處出血點、右頸部一處紅斑、左小腿刮傷,可否描 述這些傷勢怎麼造成?)因為牆壁的下面是一個桌子,我左 手就刮傷,我直接是被她推倒,我是往後仰,所以我的脊椎 那時候很痛,還有腰部。(被告問:現場妳最後是否坐在沙 包上?)我坐在沙包上。(被告問:請說明如何造成左手臂 、右頸部、左小腿、右側腰部肌肉拉傷等傷勢?)剛剛我跟 檢察官陳述的,我叫她拍照時她直接搶走承諾書,她是很用 力地把我推倒;她推倒我是直接下坐後仰,因為我體格比較 胖,我往後仰我幾乎是爬不起來,是這個動作造成右側腰部 肌肉拉傷,左手背一處出血點是同時倒下去時被椅子、木板 刮傷,右頸部一處紅斑我不知道如何造成,左小腿刮傷是左 邊有一張椅子及零碎的東西,我也不知道如何造成的」等語 (詳本院卷第102至108頁)。按告訴人上開證述核與其警偵 訊所述均相一致,亦與被告自承雙方因被告僅準備1張承諾 書而發生糾紛等語相符,故告訴人之指訴自有相當之憑信性 。
㈡證人張浚澤亦於審理中到庭作證稱:「(檢察官問:110年8 月11日下午5點,你當天是否有到臺中市○區○○街00號14樓A
棟?)有。我陪我老婆竇莉心去。因為要跟房東解除房租契 約。(檢察官問:可否描述當天到現場發生何事?)當天我 們是要解約,承諾書都簽好了被告只準備一張,正常是要兩 張,她準備一張而已,那一張簽好的我們要,我們要收起來 時,被告也要,最後她就搶走了,她說叫我們用照相的,我 說哪要照相,那本來就要兩張,怎麼準備一張,我們也要, 被告也要,叫她照相她不要,她搶走後在拉扯中她把我老婆 推倒。(檢察官問:當時被告推倒你太太時,你太太是什麼 姿勢?)坐著,旁邊有施工的東西就坐在那邊,旁邊還有一 些板子。(檢察官問:被告如何推倒你太太?)在牆壁那裡 寫好她們在那裡拉扯,她推我太太,我太太就往後仰跌倒。 (檢察官問:你有無看到被告用哪一隻手推你老婆?)那天 很混亂,我不知道哪一隻手。(檢察官問:你剛才說地上那 時候那邊有什麼東西?)整包整包的是什麼我不知道,旁邊 有一些人家拆下來的隔間板子,我太太在牆壁角落倒下去被 刮到。(檢察官問:當時你看你太太跌倒在地之後,你有看 她有無受傷?)有。手跟腳受傷。左手和左腳。(檢察官問 :後來你們是誰報的警?)我太太說叫警察來。(檢察官問 :警察來的時候被告有無在場?)沒有,她去躲去另外一個 她的房間,警察來才叫她出來。(檢察官問:警察有看到你 太太有受傷?)有,當時我太太也不敢馬上爬起來就暫坐著 ,就叫警察來。警察處理完之後我們就走了,直接去醫院驗 傷,離開那個大樓之後我們直接去驗傷。(被告問:請描述 本案案發時告訴人受傷的過程細節?)她們兩個在牆壁拿那 張紙,在搶的過程中她把我太太推倒,我太太在牆角往後倒 躺下去,傷到的東西是施工那些雜七雜八的東西。(審判長 問:有一些施工的雜物在現場才因此有這些傷,你的意思是 這樣?)對」等語(詳本院卷第109至114頁)。細繹證人張 浚澤所為證述,就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糾紛之原因,當天被告 為爭奪該承諾書而出手推倒告訴人,及告訴人因而受傷等情 ,均與告訴人所述相符,足堪採信。
㈢而當日到場處理本件糾紛之警員邱佳嶔亦於審理中證稱:「 檢察官問:【提示偵卷第73-74頁育才派出所員警工作簿】 這是否你在110年8月11日有到臺中市○區○○街00號14樓出勤 務?)對。我到現場時看到竇小姐坐在地上,稍微現場有受 傷的狀況,就像筆錄中陳述的,我有詢問過程,她們因為租 屋合約紙本的問題,竇小姐這邊沒有拿到,是因為這件事有 爭執、拉扯,現場有告知相關她的權益,竇小姐是說先不提 出告訴,我告訴她傷害部分是告訴乃論,所以是6個月的期 限,她在今年1月初快要到期的時候,後來決定要來提告。
(檢察官問:當時告訴人是坐在地上還是坐在沙包上?)我 有點忘記了,那個好像是施工現場,外面確實有沙包,但是 我去現場時我只記得她是坐在地上。(檢察官問:當時你到 現場地上有無一些施工的東西?)應該是有,因為好像是在 裝潢,但是她是坐在地上還是沙包上,我就不太記得。(檢 察官問:地上有一些木板什麼東西?)好像有,還有類似一 些像水泥沙包那種東西。(檢察官問:你當時說告訴人你有 看到有傷勢,你有印象告訴人傷勢的地方是哪裡?)類似跌 倒,她說屁股尾椎那邊有坐到,有一些手部上的擦傷。(檢 察官問:你有看到手部有擦傷?)對,所以在告知權益的時 候我有說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去作驗傷,去作佐證的部分 。(檢察官問:是因為你有看到擦傷才跟她告知說可以提告 傷害,六個月的期限這些相關內容?)對。(檢察官問:【 提示偵卷第68頁偵訊筆錄,告以要旨】當時檢察官問你處理 的事發經過,你是講到告訴人那時候說是要退租,有拿一式 兩份的退租契約,可是被告沒有給她,第3行你說到現場告 訴人是坐在地上,手腳有擦挫傷,你有詢問發生何事,下一 行告訴人說是因為要拿租約與被告發生拉扯,拉扯過程間被 被告推倒而受傷,告訴人先生跟告訴人講的一樣,這是否你 當時的回答?)對,(檢察官問:你那時候的回答是屬實? )對。(檢察官問:你當時除了問告訴人有關的情形,你還 有問另外一位證人張浚澤?)對,去的時候三位都在現場, 我兩邊都有問。(檢察官問:當時張先生也是講到告訴人有 被推倒的情形?)對」等語(詳本院卷第115至117頁)。故 警員邱佳嶔就其到達現場時確有看到告訴人坐在地上,且身 上有明顯受傷之證詞,除與其偵查所證相同外,亦與告訴人 及證人張浚澤所述均相一致,足證告訴人所指應屬真實,被 告確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犯行甚明。
㈣此外,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陳報單(111偵13 728卷第11頁)、員警111年1月6日職務報告(111偵13728卷 第1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竇莉 心指認陶芳芳之照片)(111偵13728卷第25至29頁)、真善 美診所110年8月11日診斷證明書(患者:竇莉心、病名:尾 椎挫傷、右側腰部肌肉拉傷、左手臂刮傷、左手背一處出血 點、右頸部一處紅斑、左小腿刮傷)(111偵13728卷第31頁 )、房屋租賃契約書、承諾書(111偵13728卷第33至35頁; 本院卷第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3728卷 第45至4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員警 工作紀錄簿等在卷可稽,益徵告訴人所述確屬實情。
二、綜上所述,被告否認有傷害故意及傷害行為,顯係事後卸責 之詞,無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參、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陶芳芳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房東與房客關係,雙方因細故而商 議提前終止租約,被告就承諾書僅有1份應如何讓雙方均能 持有之小事,本可妥適商議而得解決,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處 理,反而以強暴方式對告訴人為傷害犯行,致告訴人身心受 創,所為非屬有當。惟被告僅以徒手方式為之,且告訴人受 傷情形非屬嚴重,另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矢 口否認犯行,難認已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亦未與告訴人 商談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於本案之前並 無前科,素行良好,及其自述具碩士學歷之智識程度,現從 事業務性質工作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