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51號
TCDM,111,聲,4051,2023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順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順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順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判決書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 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 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 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經 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狀 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1年12月26日送達受刑人,受刑人逾 期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 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 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



雖已執行完畢,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另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併科 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 件定執行刑之列,均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中旬某日至109年11月24日 109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1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7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111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111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95號(易科繳清)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90號(尚未執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