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22號
TCDM,111,聲,4022,2023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14105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97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受刑人陳宜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宜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4月11日 111年07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71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0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598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21日 111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598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1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07月21日 111年1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05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