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887號
TCDM,111,聲,3887,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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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章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章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章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章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定應執 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 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 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 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 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 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狀陳述意見,上開函文於111年12 月13日寄存受刑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23日發生送 達效力,受刑人逾期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 各1份在卷可參,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衡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 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



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併此 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受刑人廖章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0/07/09 111/02/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36號 判決日 期 111/03/28 111/09/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3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5/03 111/1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1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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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