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3789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略以:被告陳勝陽與告訴人顏士堯分別居 住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及286號,2人長期相處 不睦。被告認為告訴人家中頻繁發生噪音致其頭痛,各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為以下之犯行:(一)於民國111年6 月6日19時2分至19時11分,站在被告之282號住處2樓陽台外 探出頭,公然對告訴人之286號住處怒罵「286號你們家是死 人喔,每天吱吱叫,你娘ㄟ機掰」及「你娘ㄟ老雞掰,下來啦 」、「你娘ㄟ老機掰、幹你娘、毋成子 」及「幹你娘ㄟ機掰 、爛鄰居、你三小」等語,而侮辱告訴人。(二)於111年6 月12日22時20分至22時36分許,站在告訴人之286號住處1樓 門外,公然指著告訴人之286號住處怒罵「你三小」、「爛 泥三小」、「大尾三小」、「幹你娘機掰每天被你吱吱叫」 、「你為何要每天糟蹋我,你三小,無成子,幹你娘,幹你 娘ㄟ機掰」、「你娘老機掰」及「爛鄰居」等語,而侮辱告 訴人。被告上開行為,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 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2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 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 3 款、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向本院表 示撤回告訴之意,此據被告陳述在卷,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