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07號
TCDM,111,單聲沒,307,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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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億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59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億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該案所查扣被告賴億與另案被告王安妮共同持有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5.05公克,詳111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125號卷第29頁之110年度安保字第423號扣押物 品清單),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 40條第2項 ,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鑑驗結果」所示,自應予 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亦沾染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 亦應予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外包裝袋肆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132號鑑驗書(見110年度核交字第845號卷第9頁):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2.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數量:2.9026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2.8917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備考:送驗晶體4包,總毛重5.05公 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編 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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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