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98號
TCDM,111,單禁沒,998,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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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憲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341號、第3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
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憲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 警於如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查獲;嗣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1年9月5日執行完畢出所 ,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16日以111年 度戒毒偵字第341號、第34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 7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因所受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成效經評定為合格 ,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1年9月5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 第341號、第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1包,經鑑驗則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10年3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02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參 (見核交字第1030號卷第15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142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驗定書1份附卷足參(見毒偵字第2649號卷第89 頁)。上揭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 3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 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查獲時間、地點 扣押物 備註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27號 110年3月18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聲請書記載為10時許,應予更正)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56公克)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894公克) 1.白色粉末,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3200公克、驗餘淨重0.0956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晶體,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2998公克、驗餘淨重0.2894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毒保字第94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安保字第0449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02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1327號卷第63-69頁;核交字第1030號卷第13頁、第19頁、第15頁)。 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49號 110年9月28日21時許,在臺南市中西區民生路1段與民生綠園路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7公克) 1.白色粉末,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140公克、驗餘淨重0.037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度毒保字第173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1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驗定書(見南市警卷第19-23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2649號卷第75頁、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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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