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11號
TCDM,111,交附民,111,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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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張志成
周明宏
張鈺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劉韋廷律師
彭建亮
原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祐鋌
周佑
被 告 顏炯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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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