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987號
TCDM,111,交易,1987,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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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6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益賜於民國110年10月1日11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進入龍洋巷,欲左轉將貨物載送至臺中市 ○○區○○巷00○0號A棟「皇聖實業有限公司」,本應注意轉彎 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 然左轉,適告訴人屈庭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龍洋巷往臺灣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一時閃避不 及,雙方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大 腿撕脫傷合併股四頭肌撕裂傷、頭部、臉部、右手及右腳開 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1月12日具狀 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 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3至5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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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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