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金簡字,111年度,102號
TCDM,111,中金簡,102,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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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勁廷


選任辯護人 陳妏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鳳妹


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5924號、第9826號),及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398號、第15821號、第2611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勁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鳳妹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勁廷張鳳妹依其智識程度及日常生活經驗,應知悉一般 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供犯罪使用,實無收取 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已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 收受詐欺款項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掩飾、隱匿該 詐欺贓款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以縱 係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陳勁廷於民國110年9月21日,以提供每本金融帳 戶,每月可獲取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在址設臺中 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連河門市,將其所有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寄送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張鳳妹於110年9月19日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之統一超商,將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簿 、金融卡及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上開真實 姓告年籍不詳之人於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 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



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 ,匯至附表二所示陳勁廷張鳳妹所提供之帳戶內後,隨後 即遭提領,嗣因各被害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歐俊杰游書銘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張淑婷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蘇欣柔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 蓮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吳怡平、謝 孟蓉、林冠丞陳郁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黃 盈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 營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陳勁廷張鳳妹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將附表一所 示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被告陳勁 廷辯稱:我於是在臉書看到求職廣告,我不知道那是詐騙集 團,我提供1個帳戶10天可領1萬元、月領3萬元,3天內審核 完確定是我本人就會還給我,我寄了10個帳戶等語;被告張 鳳妹辯稱:我於在臉書廣告看到家庭代工的訊息,對方告知 如果要做家庭代工,要給他們銀行帳戶才可以領薪水,儲簿 跟金融卡要對帳用等語。然查:
(一)被告陳勁廷張鳳妹於上揭時間、地點,將附表一所示帳戶 存簿、金融卡及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情,業 據被告陳勁廷張鳳妹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且附 表二所示被害人經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陷於錯誤 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被告陳 勁廷、張鳳妹所提供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隨後即遭提領等 情,亦據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在卷 ,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表,及如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證, 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陳勁廷雖執前詞置辯,然一般人申請銀行活期存款帳戶 極為容易且便利,未設有嚴格之資格限制,除非銀行活期存 款帳戶使用人欲將銀行活期存款帳戶充作犯罪之用,否則對 一般充作正常使用之銀行活期存款帳戶,並無假借名義,向 他人租用之必要。且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以遂行 財產犯罪之類型層出不窮,並經媒體廣為披載,此應為一般 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所易於意會者。再被告稱對方欲以1本 帳戶10天1萬元向其租用帳戶,與其於本院訊問中自陳:我 之前有賣筆電、手機、車子、房子,月薪約為3萬元左右,



而賣房子、車子則看銷售狀況等情相比(見本院卷第100至1 01頁),報酬顯然過於豐厚而不合理,是被告陳勁廷應已認 識交付其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極可能會幫助他人實施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罪,被告陳勁廷主觀上顯具有縱使該他人於取 得上開帳戶資料後,自行或轉交他人持以實施犯罪,作為向 被害人施以詐欺取財犯行供匯款之用,並藉此方式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而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三)被告張鳳妹雖執前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 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 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 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 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再 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分 、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屬人性;而金融帳 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金融存摺、金融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 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 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 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的認識,縱使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 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 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 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犯罪有關之工具,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 知,所易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 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 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 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常人本於一般認知 能力,均易瞭解。從而,如非為不法目的,衡情應無收受他 人帳戶存摺、金融卡之理,是此等行為客觀上,顯屬可疑, 而有為隱瞞某種作為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等不法意圖,應 屬可見。又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 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 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 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 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 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 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張鳳妹將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作為詐騙如附表二編號3、8 、9所示之被害人後匯款及提領之工具,嗣前開詐欺者實行 詐欺取財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而令如附表二編號3、8、9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將款項匯入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因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資以助 力。而被告為年逾60歲之成年人,受有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對 於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理當知悉小心謹慎保管, 且其非群離群索居之人,並無任何接觸相關媒體資訊之困難 ,對媒體、政府防範人頭帳戶之宣導,亦難諉為不知。況被 告於警詢及本院中已自承:我並不認識對方,我知道將帳戶 交給沒有信賴關係之人極易遭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作為犯罪 工具,我之前都是做生意,也有到銀行申請帳戶及匯款之經 驗等語(偵5924卷第23頁、本院卷第102頁),足見被告張 鳳妹依其生活經驗,應知悉求職不需交付存簿、金融卡及密 碼。是被告張鳳妹具有相當之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依其一 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存簿、金融卡及密碼等係有關 個人財產、身分之物品,且對於其將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該他 人將可能利用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實行詐欺取財之犯行, 並於提領後,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應已預見,竟仍於上開時間、地點, 將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容任對方作為詐欺他人轉帳、跨行存 款及一般洗錢之用,對於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利用該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向如附表二編號3、8、9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 及一般洗錢,並無違背其本意,被告張鳳妹具幫助他人犯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以上開方式為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行為,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勁廷張鳳妹犯行均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予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查,本案收受被告陳勁廷張鳳妹所交付 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一般洗錢之 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被 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將附表二所示之財物,轉帳匯 款至被告陳勁廷張鳳妹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隨後即遭提 領,被告陳勁廷張鳳妹已預見其所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可能 作為對方犯詐欺取財罪而收受、取得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 遮斷金流而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所在,主觀上係 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屬 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 告陳勁廷張鳳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陳勁廷張鳳妹以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存簿、金融 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2罪,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陳勁廷、張 鳳妹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 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情節 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又被告陳勁廷張鳳妹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 ,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陳勁廷張鳳妹交付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簿、金 融卡及密碼予他人,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利用為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之工具,助長犯罪之不良風氣,幫助犯罪者隱 匿真實身分,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致如附 表二所示被害人各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上損害,被告陳 勁廷、張鳳妹所為實有不該;復衡以被告陳勁廷張鳳妹犯 後始終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陳勁廷、張鳳 妹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5924卷第21、33 頁),及被告陳勁廷均未與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成立調解,而被告張鳳妹已與告訴人謝孟蓉、被害人林根地 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113至114 頁)在卷可參,惟尚未見其與告訴人張淑達成和解或成立調 解,暨被告陳勁廷張鳳妹犯罪之動機、目的、所提供帳戶 資料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21398號、第15821號 、第26116號),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 已併予審酌。  




三、沒收部分:
被告陳勁廷於警詢時供稱:其寄出帳戶存簿、金融卡及密碼 後,並沒有取得報酬等語(見偵2816卷第17頁);被告張鳳 妹於警詢時供稱:我的存簿跟提款卡都寄出去,沒辦法領, 沒有獲利等語(見偵5924卷第24頁)。復遍查全卷,亦乏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陳勁廷張鳳妹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 任何報酬或利益,尚無從遽認被告陳勁廷張鳳妹曾因本案 犯行而實際獲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又被 害人遭詐欺後匯入被告陳勁廷張鳳妹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 之款項,係由本案正犯成員所提領,並無證據足認該詐欺贓 款現仍由被告陳勁廷張鳳妹保有或實際掌控中,被告陳勁 廷、張鳳妹對之應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尚無從依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被告陳勁廷張鳳妹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雖屬其等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然上開帳戶資料既已交出,且業經通報列為 警示帳戶,已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 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帳戶所有人 帳戶 簡稱 1 陳勁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土地銀行帳戶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聯邦銀行帳戶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銀行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華南銀行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永豐銀行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台新銀行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帳戶 2 張鳳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證據資料 備註 1 歐俊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晚間10時23分許,佯稱係基督教芥菜種會,向歐俊杰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導致每月捐款金額變高,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10時46分許 1萬128元 1、證人即告訴人歐俊杰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19至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23至24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31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29、33至35頁) 5、臺幣活存明細(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2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5924號、第9826號提起公訴部分 2 游書銘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晚間9時48分許,向游書銘佯稱之前於東森網路購物,因游書銘多下訂,將導致多扣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9月25日凌晨0時2分許 9萬9989元 1、證人即告訴人游書銘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37至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75至76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59、67頁) 4、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51至57、65頁) 5、交易結果通知臺幣活存明細(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43至45頁) 6、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2816卷第4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5924號、第9826號提起公訴部分 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9月25日凌晨0時5分許 9萬9989元 3 張淑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7分許,佯稱係基督教芥菜種會,向張淑婷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導致每月捐款金額從2000元提高為5000元,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43分許 4萬9986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淑婷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5924卷第39至4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5924卷第43至44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5924卷第47、51、55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偵5924卷第45、49、53、63頁) 5、交易明細查詢(臺中地檢偵5924卷第59頁) 6、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5924卷第61至62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5924號、第9826號提起公訴部分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47分許 4萬9989元 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57分許 4萬7123元 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5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17分許 4萬9986元 4 蘇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5日晚間6時50分許,佯稱係網購客服人員,向蘇欣柔佯稱超商人員操作錯誤,遭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郵局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9時52分 2萬1039元 1、證人即告訴人蘇欣柔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9826卷第15至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9826卷第35至36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偵9826卷第39至43頁)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9826卷第1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5924號、第9826號提起公訴部分 5 鐘志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3日晚間8時許,佯稱係芥菜種會,向鐘志德佯稱須測試網路銀行轉帳功能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31分許 2萬9985元 1、證人即被害人鐘志德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1398卷第25至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1398卷第29至3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1398卷第39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1398卷第37、45至47頁) 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21398卷第4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98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39分許 3萬元 6 黃盈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1分許,佯稱網路CACO賣家,向黃盈瑜佯稱因故將黃盈瑜設定為供應商身分,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郵局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34分許 2萬9985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盈瑜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15821卷第13至16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15821卷第19、2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15821卷第17、21、47至49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15821卷第25頁) 5、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15821卷第3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21號移送併辦部分 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20分許 2萬9989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39分許 2萬7985元 7 吳怡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下午4時30分許,佯稱係基督教芥菜種會,向吳怡平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導致每月捐款金額變高,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15分許 4萬9989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怡平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95至9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01至103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0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05、109至111頁) 5、臺幣活存明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13至115頁) 6、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17至11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16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19分許 3萬5005元 8 謝孟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許,向謝孟蓉佯稱因行員操作錯誤,將導致每月將遭定期扣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19分許 4萬9989元 1、證人即告訴人謝孟蓉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23至1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25至126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29、133、137、14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27、131、135、139、151至153頁) 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55、157頁) 6、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5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16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56分許 4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28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29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45分許 2萬9987元 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22分許 2萬7985元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48分許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17分許 2萬9985元 9 林根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8分許,佯稱係基督教芥菜種會,向林根地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導致每月捐款金額變高,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49分許 1萬15元 1、證人即被害人林根地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61至1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63至164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67、171、177、18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65、169、173、179、183至185頁) 5、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87頁) 6、臺幣活存明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88至18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16號移送併辦部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6時52分許 4023元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8分許 1萬3015元 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28分許 2萬5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30分許 3016元 10 林冠丞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4分許,向林冠丞佯稱係蝦皮賣家,因後台疏失,遭設定為VIP會員,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郵局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22分許 4萬9989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冠丞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91至1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93至194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97頁) 4、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195、199至201頁) 5、林冠丞第一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03至20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16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25分許 4萬9989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45分許 1萬29元 11 許宴菁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4分許,向許宴菁佯稱因之前於東森購物消費,因勾選到30筆交易,如要取消,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38分許 2萬9989元 1、證人即被害人許宴菁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09至2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13至214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17頁) 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15、219頁) 5、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23頁) 6、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2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16號移送併辦部分 12 藍玉梅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向藍玉梅佯稱係基督教芥菜種會,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多匯一筆捐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9時2分許 3萬2354元 1、證人即被害人藍玉梅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27至2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31至232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35、247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33、241至245、249頁) 5、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53頁) 6、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53至255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16號移送併辦部分 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9時52分許 999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10時14分許 2萬1082元 13 夏荻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110年9月24日,佯稱係基督教芥菜種會,向夏荻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導致每月須固定捐款2000元,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9時14分許 4萬9986元 1、證人即被害人夏荻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57至2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59至26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61至265頁) 4、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6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16號移送併辦部分 110年9月24日晚間9時17分許 4萬9985元 14 陳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24日晚間9時19分許,佯稱係蝦皮賣家,向陳郁雯佯稱因工讀生操作疏失,遭升級為會員,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右列之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9月24日晚間10時25分許 3萬6981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郁雯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75至2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77至278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81頁) 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79、283頁) 5、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85頁) 6、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偵26116卷第286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16號移送併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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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