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1年度,156號
TCDM,111,中簡附民,15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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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林致良
被 告 殷瓔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年度111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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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