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3008號
TCDM,111,中簡,3008,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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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宗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5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宗炫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賴宗炫意圖營利基於 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起至同年 6月底止,參與『GSBET賭博網站』,自網站取得代理帳號及密 碼後」,應補充、更正為「賴宗炫與不詳年籍、姓名經營『G SBET賭博網站』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5月起至同年6月底止, 向該不詳之成年人取得上開賭博網站之代理帳號及密碼後」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賴宗炫與前揭不詳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聲請意旨漏論及此,應予補充 。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擔任賭博網站之代理,招 攬不特定人簽賭,藉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大眾投機僥 倖心理,被告所為足以敗壞社會善良風氣,誠屬不該,惟被 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及代理賭博網站之時間非長、實際尚無 獲利,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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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