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996號
TCDM,111,中簡,2996,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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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文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2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殷文彥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陳滄文於 民國110年10月間」,應更正為「陳滄文於民國110年5月間 」;第14行「惟陳滄文等待多日,均未收到阿贊道鍾馗佛牌 」,應更正為「惟陳滄文等待多日,迄至110年8月23日均未 收到阿贊道鍾馗佛牌」;證據部分除增列「告訴人陳滄文提 出之蝦皮購物訂單資料」、「佛牌照片4張」、「被告殷文 彥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竟貪圖私利,率爾將告訴 人陳滄文委託寄賣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佛牌共4件侵占入己 ,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足見其法紀觀念薄弱,且迄今仍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以獲取原諒,犯罪所 生損害未獲彌補或減輕;復衡以被告前有妨害自由、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偽造文書等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難認良好,所為 誠非可取,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訊問時坦 承犯行,要非毫無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 目的、告訴人之財產損失、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情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本件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佛牌4件為其實際之犯罪所得, 且目前均尚未返還予告訴人,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 損失,堪認犯罪所得尚未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侵占之佛牌名稱 數量 1 神鬼魯士 1件 2 兇繩吊死鬼 1件 3 正起背 1件 4 阿贊道鍾馗(含加解降油)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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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