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413號
TCDM,111,中簡,2413,2023010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黃祈嶸犯竊盜罪」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耀鼎犯竊盜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就「黃祈嶸犯竊盜罪 」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王耀鼎犯竊盜罪」,然此 僅係文字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