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茂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茂穎之年籍記載「(民國00年00月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茂穎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之記載均正確,可徵就被告之出生年 月日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為「(民國00 年0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