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10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品杰(原名蕭品杰)
陳子瑋
洪呈璟
陳仕哲
周妤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
字第29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74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品杰等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