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9號
PHDA,111,行執,9,20230106,2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侯嘉倫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及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行, 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 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甲○○於第三人國軍○○財務組( 設於澎湖縣○○市○○路00號)之薪資所得債權為執行標的,雖 屬本院轄區,惟經本院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結果,債務 人甲○○目前勞保投保單位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市 ○○區),債務人乙○○目前則無勞保投保單位,有債務人勞保 及健保投保資料附卷可佐,可徵債務人甲○○對於○○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市○○區 ○○路000巷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依首揭規定,自應依 職權移送於臺灣高雄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1/1頁


參考資料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