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號
PHDV,112,補,1,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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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呂美惠
呂美華
被 告 呂曙煌
呂朝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澎湖縣○○市○○段000地
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移轉登記予呂○之全體繼
承人公同共有。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331,18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1.89㎡×公告
土地現值16,500元/㎡=3,331,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
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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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