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1號
PHDV,111,司拍,21,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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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相 對 人 郭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郭嘉和於民國110年8月4日,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7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二)嗣相對人於110年8月11日向聲 請人借款8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20年,自110年8月11日 起至130年8月11日止,利息按年息2.775%計算,每月為一期 ,共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按月繳納,未按期清償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時起,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惟相對人自 111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定 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負全部給付責任。查上開借款 ,相對人除已清償本金306,487元及繳至110年7月10日止之 利息外,尚欠聲請人本金8,193,513元,並應給付自110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通知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11年12 月15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而於同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在案, 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馬公市 西澳 178 166.76 1分之1 重測前:文澳段579-5地號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1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及合計 及用途 001 西澳段36 馬公市西文澳84之27號 西澳段178地號 住商用五層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98.96平方公尺;二層:105.81平方公尺;三層:105.85平方公尺;四層:105.85平方公尺;五層:105.85平方公尺;電梯樓梯間:16.79平方公尺;總面積:522.32平方公尺 81年5月28日增建前建物面積:地面層:45.26平方公尺;二層:45.26平方公尺;梯間:5.72平方公尺 1分之1 建築完成日期:68年11月24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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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