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翁金蓮
相 對 人 吳再立
吳再吉
翁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抵押權人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者,係屬非訟事 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對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自無既判力。故法院只須 為形式上之審查,如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無 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 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資解 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被繼承人翁策於民國85年5月2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債務清償期不確定,並 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00萬元 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之後的日子,聲請人多次詢 問其何時清償,其皆表示身上無錢,無力清償。直到被繼承 人翁策於100年6月6日死亡,而由相對人等繼承取得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並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相對人等均對此債務 知情,聲請人多年來曾詢問相對人等如何處理債務,均未獲 正面回應,迄今未獲清償,為此聲請鈞院准予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票、除戶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三、經查:(一) 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11年12月20日發文通知相對 人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吳再吉雖曾
於同年12月28日提出書狀表示意見略謂:聲請人據以聲請之 本票債權,其票載發票日為85年5月27日,未載到期日,依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自88年5月28日即已罹3 年 之時效期間,且其遲至111年11月19日才主張實行抵押權, 早已逾民法第880條所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是本件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已罹時效明確,其抵押權又因逾越除斥期間而消 滅,為免相對人另開訟端浪費司法資源,狀請鈞院駁回本件 聲請等語。(二) 惟查本件抵押權已於85年5月30日依法登記 ,迄今未塗銷,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有聲請 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參照首開說明,聲請人就系 爭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准予拍賣,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相對人主張債權時效已完成及抵押權已逾越除斥期間 等情,因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或抗辯事由,需經調查證據等訴 訟程序始能確定,並非僅作形式審查之拍賣抵押物事件此一 非訟程序所得審酌解決,本院自不得據以駁回聲請人拍賣抵 押物之聲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非抗字第10號民事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馬公市 國宅 682 88.77 9分之8 相對人吳再立9分之1、吳再吉9分之6、翁明志9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及合計 及用途 001 國宅段95 鎖管港180號 國宅段682地號 2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一層:37.75平方公尺;二層:37.75平方公尺;電梯樓梯間:5.06平方公尺;總面積:80.56平方公尺 9分之8 相對人吳再立9分之1;吳再吉9分之6;翁明志9分之1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