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翁金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再立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應於聲請狀正確記載事實及理由(含借款人是否係翁策
、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是否約定清償日期、是否曾向
借款人翁策或相對人吳再立等人請求清償、何時請求清
償、積欠之借款本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更正附表請求拍賣相對人吳再立等人之持分為9分之8。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