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靜怡
陳品莘
陳文奇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伯卿
被 告 陳許畔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被 告 陳進禹
訴訟代理人 陳姿錦
被 告 鐘陳淑惠
陳文裕
陳文振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婷
被 告 陳春生
陳春榮
顏陳美雪
陳信豪
陳虹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錢芳
被 告 呂天賜
許信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附表一所示土地,應予分割如附表二至十二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陳信豪、陳虹婷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分別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又系爭土地依法並無 禁止分割之限制,兩造亦無不得分割之契約,爰依民法第82 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則以: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 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 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 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 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 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4、5項分別 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分別所共有,應有部 分為如附表一所示,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亦無禁 止分割之特約或不能分割之情形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 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本 件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
(二)次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 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 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 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 之方法以為分割。查系爭土地,除其中OOOO000號土地上 坐落陳許畔、呂天賜所有之房屋及OOOO0000號 土地上坐 落陳進禹、陳伯卿所有之房屋外,餘均為其上長 有雜草 、銀合歡或農作物之土地等情,業據本院到場實地勘驗, 製有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191-198頁)在卷可佐,
自堪認屬實。本院審酌上開房屋坐落土地之位置及占用土 地之面積、兩造持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之高低、各 共有人間之親屬關係、系爭土地分割後之使用目的及兩造 均同意如附表二至十二所示之分割方案(見兩造之民事陳 報狀及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 一)第473-475頁、卷(二)第358-359頁),因認兩造依 如附圖及附表二至十二所示之分割方案取得土地,土地形 態應屬完整,且尚稱公平並合乎經濟效益,核屬允當。再 以系爭土地依如附圖及附表二至十二所示方案分割後,各 共有人分得部分之價值雖與其依原應有部分可分得者稍有 增減,然其差距甚小,亦無共有人請求找補,尚無另為補 償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請求 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本院審酌上情,認系爭土地依 如附圖及附表二至十二所示方案分割,核屬適當,爰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 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 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 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因兩造均獲得利益,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 失公平,爰依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計算標準確定訴訟費用之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兩造共有澎湖縣七美鄉土地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OOOO000地號 OOOO000-0地號 OOOO000地號 OOOO000地號 OOOO000地號 OOOO000地號 OOOO000地號 OOOO000地號 OOOO000地號 OOOO000地號 OOOO0000地號 OOOO0000地號 OOOO0000地號 1 陳靜怡 1/8 1/8 1/12 1/6 1/12 7% 2 陳品莘 1/8 1/8 1/12 1/6 1/12 7% 3 陳文奇 1/8 1/8 1/12 1/6 1/12 7% 4 陳伯卿 3/8 3/8 4/8 2/8 2/4 2/4 2/4 2/4 4/8 4/8 4/8 1/4 30% 5 陳許畔 1/16 1/16 1/16 1/16 1/8 1/8 1/8 1/8 1/16 1/16 1/16 1/16 1/16 7% 6 陳進禹 1/16 1/16 1/16 1/16 1/8 1/8 1/8 1/8 1/16 3/16 1/16 1/16 1/16 7% 7 鐘陳淑惠 1/8 1/8 1/8 1/8 1/8 1/8 1/8 10% 8 陳文裕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3% 9 陳麗婷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3% 10 陳文振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1/24 3% 11 陳春生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3% 12 陳春榮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3% 13 顏陳美雪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1/32 3% 14 陳信豪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2% 15 陳虹婷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2% 16 呂天賜 2/8 2% 17 許信育 1/8 1% 備註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方式: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乘以各筆土地公告現值之總和與系爭13筆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
附表二(OOOO0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一)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伯卿 0000 2010.69 1/1 2 陳靜怡 0000⑹ 487.87 按陳靜怡、陳品莘、陳文奇各1/3比例分別共有 3 陳品莘 4 陳文奇 5 陳文裕 0000⑴ 180 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 6 陳文振 7 陳麗婷 8 鐘陳淑惠 0000⑶ 193.09 1/1 9 陳春生 0000⑵ 470 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 10 陳春榮 11 顏陳美雪 12 陳信豪 13 陳虹婷 14 陳許畔 0000⑷ 249.44 1/1 15 陳進禹 0000⑸ 249.44 1/1
附表三(OOOO0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二)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靜怡 0000 800 按陳靜怡、陳品莘、陳文奇各1/3比例分別共有 2 陳品莘 3 陳文奇 4 陳文裕 0000⑷ 188 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 5 陳文振 6 陳麗婷 7 鐘陳淑惠 0000⑶ 353 1/1 8 陳春生 0000⑵ 220 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 9 陳春榮 10 顏陳美雪 11 陳信豪 12 陳虹婷 13 陳許畔 0000⑴ 000 按陳許畔、陳進禹各1/2比例分別共有 14 陳進禹
附表四(OOOO000-1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三)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文奇 000-1 247.28 1/1
附表五(OOOO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三)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伯卿 000⑴ 485.13 1/1 2 陳靜怡 000 237.85 按陳靜怡、陳品莘、陳文奇各1/3比例分別共有 3 陳品莘 4 陳文奇
附表六(OOOO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三)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伯卿 000⑶ 100 1/1 2 呂天賜 000 210 1/1 3 許信育 000⑷ 210 1/1 4 陳許畔 000⑴、000⑵ 324.42 1/1
附表七(OOOO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三)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文裕 000⑵ 120 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 2 陳文振 3 陳麗婷 4 鐘陳淑惠 000⑶ 366 1/1 5 陳春生 000⑴ 110 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 6 陳春榮 7 顔陳美雪 8 陳信豪 9 陳虹婷 10 陳許畔 000 100.79 按陳許畔、陳進禹各1/2比例分別共有 11 陳進禹
附表八(OOOO0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一)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伯卿 0000⑶ 238 1/1 2 陳文裕 0000⑵ 145.18 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 3 陳文振 4 陳麗婷 5 陳春生 0000⑴ 70 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 6 陳春榮 7 顏陳美雪 8 陳信豪 9 陳虹婷 10 陳進禹 0000 157 1/1 11 陳伯卿 0000⑷ 110 此區作為道路使用,按陳伯卿1/2、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24、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32、陳信豪、陳虹婷各1/64、陳進禹1/4比例分別共有。 陳文裕 陳文振 陳麗婷 陳春生 陳春榮 顏陳美雪 陳信豪 陳虹婷 陳進禹
附表九(OOOO000、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四)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伯卿 000、000 51.57 1/1 2 陳文裕 000⑴ 12.89 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 3 陳文振 4 陳麗婷 5 陳春生 000⑵ 12.89 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 6 陳春榮 7 顏陳美雪 8 陳信豪 9 陳虹婷 10 陳許畔 000⑶ 12.89 1/1 11 陳進禹 000⑷ 12.9 1/1
附表十(OOOO000、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四)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伯卿 000、000 300.58 1/1 2 陳文裕 000⑴ 75.14 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 3 陳文振 4 陳麗婷 5 陳春生 000⑵ 75.14 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 6 陳春榮 7 顏陳美雪 8 陳信豪 9 陳虹婷 10 陳許畔 000⑶ 75.14 1/1 11 陳進禹 000⑷ 75.16 1/1
附表十一(OOOO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五)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伯卿 000⑷ 477.99 1/1 2 陳文裕 000⑶ 203.66 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 3 陳文振 4 陳麗婷 5 鐘陳淑惠 000 136.33 1/1 6 陳春生 000⑴ 136.33 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 7 陳春榮 8 顏陳美雪 9 陳信豪 10 陳虹婷 11 陳許畔 000⑵ 136.33 按陳許畔、陳進禹各1/2比例分別共有 12 陳進禹
附表十二(OOOO000地號):
編號 受分配共有人 分配位置 (如附圖五) 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1 陳伯卿 000⑵ 152.37 1/1 2 陳文裕 000⑴ 101.58 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 3 陳文振 4 陳麗婷 5 陳春生 000 152.37 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12、陳信豪、陳虹婷各1/24、陳許畔1/6、陳進禹3/6比例分別共有 6 陳春榮 7 顏陳美雪 8 陳信豪 9 陳虹婷 10 陳許畔 11 陳進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