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3號
PHDV,110,訴,33,2023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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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葉素瑟
被 上訴人 陳振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中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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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