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號
PHDV,110,訴,32,2023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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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凱翔
陳長福
葉素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珍澎湖日報陳鳳蓉高源流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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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