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昱智即勁固鋼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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