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75號
CTDV,112,司票,75,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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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張文翔



相 對 人 王雨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民 國) 票據號碼 001 111年5月25日 70,000元 111年6月25日 483599 002 111年3月28日 100,000元 111年4月28日 20716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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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