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朱庭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清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本票向相對人提示,是否以向相對人為現實
提出票據提示?抑或以卷附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作為提示?
二、相對人李清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