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6號
CTDV,112,司票,26,2023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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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浩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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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