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88號
CTDV,112,司促,788,2023013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申爺電器行何秉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秉融申爺電器行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
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何秉融
申爺電器行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
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61%計算(依定儲指
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41%,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詎相對人何秉融申爺電器行竟於111年10月23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911,
6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
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何秉融
申爺電器行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