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郭政祥即興達隆冷凍水產
實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按年息) 1 184,406元 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3.495﹪ 111年8月7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0.349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3.62﹪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362﹪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5﹪ 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749﹪
2 234,396元 111年7月1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5.365﹪ 111年8月1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536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5.49﹪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549﹪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615﹪ 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