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1號
CTDV,112,司促,691,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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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鎮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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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