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89號
CTDV,112,司促,689,202301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瑞彬呂記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