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77號
CTDV,112,司促,677,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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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8月12日經商
字第109530582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
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四、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106
年3月6日)起之利息,請提出自106年3月6日起算利息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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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