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劉擎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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