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啟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曾啟川於民國108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7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
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6,549元整,及
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
償之責。(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
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