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于甄
陳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零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于甄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陳原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3筆,計新臺幣252,90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㈡詎債務人陳于甄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252,90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
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原生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
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
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
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2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908元 陳于甄、陳原生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908元 陳于甄、陳原生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0.2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0.2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日止 年息0.2525% 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0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