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0號
CTDV,112,司促,220,202301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債 權 人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債 權 人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CITY2管理服務合約書雙方簽
章之合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大樓主任委員
選證明影本以釋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四、台端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23,991元中,已包含民國111
年9月遲延利息2,198元及111年10月遲延利息835元,台端就
上開二筆遲延利息部分,再請求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即
為複利)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是
具狀更正為請求323,991元,及其中320,958元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