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8號
CTDV,112,司促,218,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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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刑志凱
債 務 人 AO1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謝○○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順利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27,081元 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2.185%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5﹪ 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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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