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號
CTDV,112,勞補,2,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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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原告與被告李唯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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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