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61號
CTDV,111,重訴,161,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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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廖傳宗

馬蔡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彙嫺
被 告 楊英環楊萬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楊英環楊萬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 體之同意,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828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 明文。
二、查楊萬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即尤吳桂鳳之繼承人於111 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子女楊英環未拋棄繼承,亦未承 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為承受訴訟 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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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