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68號
CTDV,111,補,968,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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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柯秀蘭
被 告 柯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
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0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房屋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新臺幣) 1 屏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 1/2 土地面積51㎡×公告土地現值13,500元/㎡×權利範圍1/2=344,250元 2 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巷00號房屋 1/2 建物課稅現值17,500元×權利範圍1/2=8,750元
合計 3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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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