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335號
CTDV,111,司促,16335,20230116,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35號
債 權 人 吳羿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薛沛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 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 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 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 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 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 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向債務人薛沛玲經營之精品屋直播購買精 品,經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2,769元後,債務人自民國1 12年2月5日出貨後即未再出貨,於111年11月12日向債務人 請求未出貨金額392,769元之退款,債務人回覆責任歸屬債 債權人而不同意解約退款,為此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命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392,769元云云。債權人就前開請 求,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為證,惟 上開內容得悉兩造間就商品買賣品項、金額已生爭執,無法 釋明兩造間已有解約及退還392,769元之合意,債權人復未 提出其他得釋明債務人願意返還款項392,769元債權債務關 係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退還買賣商品款項請求權392,769元之薄 弱心證,是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 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