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259號
CTDV,111,司促,16259,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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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

債 權 人 柯明華
胡秀華




債 務 人 吳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明華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秀華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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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