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145號
CTDV,111,司促,16145,20230118,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4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凌國恩
債 務 人 李石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石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石富住所地在屏東縣○○鎮○○街000號,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