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7號
CTDV,111,勞簡,7,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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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自強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2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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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