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鄭祖強
相 對 人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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