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09號
CTDV,110,訴,809,2023011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潘昌明潘連皇之承受訴訟人)

潘昌鵬(潘連皇之承受訴訟人)

潘昌振(潘連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琨琳陳瑞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9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7,000元【計算式:(165+83)×2,100+
(272+2)×1,300=87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