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30號
CTDV,109,重訴,130,202301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如附表一所示拆、清除地上物,返還占用之土地,及給付金額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管理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國有 土地(下稱系爭179、1112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分 別遭被告無權占有5,375.74平方公尺(不含鐵屋皮、磚造平 房、棚屋、棚架)、789.25平方公尺作魚塭使用,共6164.9 9平方公尺,致原告受有不能使用系爭土地之損害,經原告 發函及委請律師發函通知限期返還土地與繳納使用補償金未 果,原告亦無法出租給被告使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伊自民國82年間起就以系爭土地作養殖使用,持 續繳納使用補償金,也願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 遲延利息。惟向原告申請承租後,經原告以111 年12 月21 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1160028260 號表示因179 地號土地為道 路用地,1112地號土地屬同一口魚塭使用,無法單獨使用, 故不符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辦法第20條第1 項得予辦理養殖 地出租範疇,申租案依該辦法第25條第7 款規定註銷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179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國有財產撥給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仍為國有,實 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故對於是類財產向准



由管領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228號判決參照)。
㈡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5點第㈢項,系爭土地占 耕部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月租金計算公式為:正產 物單價×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占用面積×年息率千分之250 ÷12個月。又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 ,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 人追收。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及所提書證,為被告所不爭 執(見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卷,下稱重訴卷,第51、93頁 ),復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 料、照片、土地堪清查表、使用現況略圖、108年11月15日 台財產南管字第10865028570號函、109年4月10日律師函、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高雄市政府108 年9月19日高市府地權字第10832650600號函及如附表二之計 算說明為憑(見109年度審重訴字第81號卷,下稱審重訴卷 ,第33至75頁、重訴卷第74至78頁),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110年6月29日高市海洋推字第11031680300號函、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109年6月29日高市地路○○○0000000 0000號函、110年6月28日高市地路○○○00000000000號函、11 0年12月30日高市地路○○○00000000000號函、111年1月21日 高市地路○○○00000000000號函及附圖、本院110年12月15日 勘驗筆錄暨照片可考(見審重訴卷第101至106頁、重訴卷第 36至43、60至69、81至82頁),堪信為真。兩造間就如附圖 所示占用範圍既無法成立租約,自難認被告有何正當之占有 權源。被告占用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負拆除、騰空返還 土地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前揭法條提起本件訴訟所為聲明請求,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圖: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21日高市地路○○○00000000000號函所附110年12月15日複丈成果圖(出處見重訴卷第82頁)  

附表一(即主文第1項之內容):
1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111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 、B 部分面積6164.99 平方公尺之魚塭及其地上物拆、清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 2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78,888元,暨自民事訴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另應給付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至返還179 地號土地之日止,按5375.74 平方公尺乘以當期鹹水魚之正產物單價乘以正產物收穫量乘以千分之250 計算之金額。 3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1,447元,暨自民事訴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另應給付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至返還1112地號土地之日止,按789.25平方公尺乘以當期鹹水魚之正產物單價乘以乘以正產物收穫量乘以千分之250計算之金額。
附表二(附表一編號2、3前段金額之計算過程):編號 日期 系爭179地號部分 (5,375.74㎡) 系爭1112地號占耕部分(789.25㎡) 1 自87年12月份至91年12月份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9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5,375.74平方公尺即5,375.74/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324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49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15,876元。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9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789.25平方公尺即789.25/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47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49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2,303元。 2 自92年1月份至92年12月份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5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5,375.74平方公尺即5,375.74/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290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12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3,480元。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5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789.25平方公尺789.25/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42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12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504元。 3 自93年1月份至93年12月份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8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約5,375.74平方公尺即5,375.74/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315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12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3,780元。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8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789.25平方公尺即789.25/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46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12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552元。 4 自94年1月份至94年12月份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4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5,375.74平方公尺即5,375.74/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282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12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3,384元。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4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約789.25平方公尺即789.25/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41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12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492元。 5 自95年1月份至99年12月份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5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5,375.74平方公尺即5,375.74/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290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60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17,400元。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5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789.25平方公尺即789.25/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42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60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2,520元。 6 自100年1月份至101年12月份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8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5,375.74平方公尺即5,375.74/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315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24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7,560元。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8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789.25平方公尺即789.25/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46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24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1,104元。 7 自102年1月份至106年12月份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9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5,375.74平方公尺即5,375.74/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324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60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19,440元。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39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789.25平方公尺即789.25/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47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60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2,820元。 8 自107年1月份至108年12月份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40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5,375.74平方公尺即5,375.74/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332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24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7,968元。 系爭土地正產物鹹水魚單價每公斤40元,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為742(公斤/公頃),占用面積789.25平方公尺即789.25/10000公頃,故每月租金應為48元,再乘以此段期間計24個月,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1,152元。 合計 78,888元 11,447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