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76號
CTDV,108,重訴,176,2023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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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秋男
蕭進生
蕭智
蕭子翔

蕭葉花
郭美惠

朱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琳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之面積為321.01
平方公尺(計算式:65.3+65.09+58.56+3.16+64.57+64.33=321.
01),而該等土地之公告現值則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9,700元,是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13,797元(計算式
:321.019,700=3,113,7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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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