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5號
CTDV,108,訴,365,20230110,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陳金月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被 告 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銘
被 告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請求建物扶正費用等部分 ,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1/1頁


參考資料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